时间:2022年4月18日
发布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陆建峰
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请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陆建峰,为大家进行解读。
问:《条例》的出台是基于怎样的现实背景?会给市场主体的设立和年报工作带来哪些新的变化?
答:《条例》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市场主体的统一立法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出台的《条例》明确将公司(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并加了个兜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划定了市场主体的外延。第一次在一部法规中统一明确设立市场主体的法律程序,指明相关商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对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这个总前提下,之前因为种种历史原因,就不同市场主体分别制定出台的各类年报法规和规章,比如针对企业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也必须进行全面梳理和统一规范。因此在2022年3月1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六十三条就直接明确,“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这样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标志着我国在制度运行层面正式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了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机制。这不仅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重要成果,也是完善我国基础性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将来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性商事法律进行了有益的制度探索。
问:为什么说《条例》和《细则》的出台,补全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措施?
答:我们一直说,“一份年报,关乎诚信”。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因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基础,从原先的纸面上就能看得出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变为年报中市场主体网上自我申报的实缴出资公示以及企业资产等相关信息。那么如果企业不诚信,或者拖着不按时年报,怎么办?之前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虽然也对未按期报送年报的法律后果明确了“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除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其他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这个漏洞一直存在。也就是当事人因为未年报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一直属于不完整的状态,最多被列异。而本次《条例》和 《细则》的制定出台,尤其是《细则》中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依据和标准,正好填补上了这个行政责任上的“缺口”,从而为确保市场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及健全后续监督管理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问:在补上行政处罚这个漏洞的同时,《条例》和《细则》对市场主体提出了什么新要求?
答:《条例》和《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对市场主体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了信用约束,形成了更加数字化、高效化、综合化的监管新机制。“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有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通过这次《条例》和《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须承担的信用信息公示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将使得交易相对人通过网络,即可了解市场主体的资信情况,进而判断和决定其是否与该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对市场主体形成信用约束。比如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以警醒交易相对人和约束违法市场主体。
一旦未及时年报,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未移出的还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会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同时,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也会对此类失信主体予以限制。所以,信用约束的环会越来越紧,督促和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问:随着《条例》和《细则》的进一步落地实施,市场监管部门今后将推出哪些重点工作?
答:首先是加强对 《条例》和《细则》的社会宣传,引导和推动广大市场主体切实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按时年报,诚信经营。
其次是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管理,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第三是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置。市市场监管局后续将结合《条例》和《细则》的法条精神,加大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未按期年报、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净化和提升本市规范有序的经营氛围,优化全市的营商环境,推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